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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2019-2021)

发布时间:2018-10-0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7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奉贤区《关于加快打造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以及《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努力推进奉贤建设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和上海美丽健康产业核心承载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奉贤区经济委员会部门预算,以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本区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大健康美丽产业、“四新”经济等优先发展的企业。主要支持以下专项: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上海市和奉贤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提升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工业强基专项。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

(三)“四新”经济培育。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扩大示范应用和新业态、新模式推广,通过产业特色化、新型化、多样化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我区“四新”经济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

(四)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活动,联合优势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及基地建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水平。

(五)创新产品认定。鼓励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应用和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六)国家、上海市支持本区重点项目按照规定予以的地方配套。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创建补贴支持。

(二) 对于列入区级工业强基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强基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于认定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奖励。对于获得市级“四新”经济专项的,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对于列入区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给予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获得市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给予15万元的配套资助。

(五) 对于列入区级创新产品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补贴。对于列入市级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申报创新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为两年。

第七条   区经委根据各技术创新专项的《实施细则》或《认定办法》,负责组织和发布年度各类创新资助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并在相关政策平台发布和公告。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委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及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条   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各专项相关评审评估、证书奖牌制作等费用均在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前款第五条中第(一)、第(二)及第(四)项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经委组织项目验收。如不能按约定计划完成项目,区经委可视具体情况缓拨、减拨或停拨下批应拨的款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奉贤区经委和奉贤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奉贤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奉经(2014)1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奉贤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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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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