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金山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依据《金山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现开展2025年重点产业(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聚壮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金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为新引进电子信息产业、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的优质制造业、工业服务业企业,优先支持规划区域范围内企业。
租赁、首次购建自用经营房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首次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建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详见实施细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2025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2.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应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镇、园区递交申报材料并在金山企业服务云上完成申报。
(2)各镇、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区经委。
(3)区经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立项批准文件;
5.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土地出让合同(新增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新增用地项目)、购房合同(购买厂房)、不动产证明(购买厂房)、专项审计报告等;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发票及银行回单)等。
以上申报材料通过“书面纸质+电子版”形式报送,书面纸质材料一式八份双面打印装订成册,递交所属镇、园区。电子版在金山企业服务云进行上传填报,并将材料压缩包递交所属镇、园区。
关于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壮大的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对符合金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制造业、工业服务业新建项目,给予用房补贴。对于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最高50 万元/年的补贴;对于首次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建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
1.受理部门:区经委
2.支持对象:在金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为新引进电子信息产业、化工新材料产业领域的优质制造业、工业服务业企业,优先支持规划区域范围内企业。
3.支持标准: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补贴 50 万元。首次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建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立项批准文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土地出让合同(新增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新增用地项目)、购房合同(购买厂房)、不动产证明(购买厂房)、专项审计报告等。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发票及银行回单)等。
5.申报流程
(1)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以区经委发布的当年通知为准。
(2)初审。街镇(园区)对填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盖章确定并报送区经委。
(3)评审。区经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经相关职能部门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
来源:上海金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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