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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4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16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3.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二)支持数字贸易发展

1.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2.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3.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二、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单位除外);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完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填报、监测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对象的特别规定、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附件1)

1.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附件1-1);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附件1-2);

3.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附件1-3)。

(二)支持数字贸易发展(附件2)

1.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2.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3.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本指南的规定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申请材料为一次性提交,截止日期后不再接收补充或替换材料。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也视为同一项目。

(二)市商务委组织企业申报和审核,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商务委根据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按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六、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有效。

附件1-1

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申报说明

一、支持对象特别规定

1.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4年版)》所列各领域相关行业培育重点的要求;

2.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有服务进出口数据。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每个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建设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支持对企业建设国际网络营销平台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企业上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产生的设备购置(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正版软件购买、网站应用设计开发、云服务器等设备租用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2.翻译费投入支持。对企业上年度在建设营销平台、开展服务出口等业务活动中投入的翻译费(中文译外文)、外语配音费等给予支持,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高于30万元。

3.鼓励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对传统服务贸易能级提升明显、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成长快速的企业予以支持。

竞争新优势、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和技术出口贴息(附件1-2)等三项支持,企业可自行择一,不能重复申请,若同时申请将取消该企业本年度“发展资金”申报资格。

4.支持建设国际供应链服务网络支持国际货代企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服务网络。对企业上年度在境外设立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按不高于30万元/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不高于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投资的50%),每个企业年度支持上限为3个境外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

5.支持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对企业在上年度参加境外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展会(年会、研讨会、论坛等除外)、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支持组织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对组织参加相关展会所需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及后勤保障费等予以支持。

三、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已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复印件;

3.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申请汇总表;

4. 按《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各领域相关行业培育重点的要求,提供相应证书、出口收汇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分类材料

1.建设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申请表;

(2)与平台建设承接方签订的合同(若自建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支付凭证复印件;

(3)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4)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翻译费投入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翻译费用支持申请表;

(2)企业相关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3)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4)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鼓励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出口情况表;

(2)服务出口合同(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审核通过)等复印件,服务外包企业还需提供接包合同信息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状态为“审定通过”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4)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支持建设国际供应链服务网络

(1)上海市国际货代企业境外网点、机构支持申请表;

(2)企业境外投资网点、机构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附注中应披露已发生的境外投资收入情况)等复印件;

(3)境外投资网点、机构实际发生费用明细表(支付至境外的投资、并购、前期咨询、调查费用等清单),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4)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支持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境内外展会支持申请表;

(2)参展人员的社保证明,须提供盖有社保局电子印章的社保清单,以证明参展人员属申报单位员工;

(3)赴境外参展人员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如证照上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4)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申请支持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要求

1.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文件一份,用A4纸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须有目录页及页码),并加盖骑缝章。

2.提交期限:申请材料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委。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1-2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申报说明

一、支持对象特别规定

(一)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根据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登记2024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

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审定通过的2024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为依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技术出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技术出口合同以及2024年实际出口额(不含设备出口额);

2.申请资金支持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单位)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不得重复申报“进口贴息事项”;

4.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5.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贴息、竞争新优势(附件1-1)等三项支持,企业可自行择一,不能重复申请,若同时申请将取消该企业本年度“发展资金”申报资格。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每个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业务收入,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审定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与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金额(两者孰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二)技术出口

对申请企业(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三)重点服务进口

对申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请材料

(一)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企业登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czzj.sww.sh.gov.cn),填写、打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支持申请表,确保申请表纸质材料带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凭证汇总表(通过“管理平台”打印带水印纸质材料);

2)接包合同信息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状态为“审定通过”的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复印件(装订时需一一对应);

4)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且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资金入账通知书、发票存根凭证、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

4.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二)技术出口业务

1.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说明、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书、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变更记录表等复印件;

4.出口合同(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复印件(装订时需一一对应);

5.涉及专利权转让的企业(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7.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三)重点服务进口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2.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说明、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进口服务合同(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等复印件;

4.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进口额;

5.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四、申报要求

1.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文件一份,用A4纸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须有目录页及页码),并加盖骑缝章。

2.提交期限:申请材料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签收工作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填写“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件1-3

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申报说明

一、支持对象特别规定

(一)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申请主体包括:

1.推动和促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等;

2.申请单位应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申报的平台应为2024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二)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且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平台支持需通过服务贸易专家评审,评审依据为平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平台建设的必要性、针对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盈利能力等,通过评审的平台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以及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及开展服务所需专业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设备租用、运维服务、培训、资料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编制服务贸易海外重点市场拓展指南;

2.编制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领域发展报告;

3.编制上海服务贸易海外行系列宣传手册(外文版);

4.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建立上海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完善上海市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工作;

5.支持服务外包智库开展相关研究分析工作,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提供服务外包发展政策建议、战略规划和决策支撑。

(三)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服务贸易行业领域实务相关课程、服务贸易国际市场拓展相关课程、服务贸易业务模式创新相关课程等。

三、申请材料

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材料:

1.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平台建设计划、总投资(含平台投资清单)及建设进度、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平台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二是截止到2024年底平台的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以及平台对服务贸易行业领域发展及在优化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三是平台开展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情况、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服务情况及服务的方式,平台服务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少于10家)列举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是已获得过支持且支持不超过三年的平台企业,还需提供2024年平台服务贸易促进成效、公共服务功能拓展情况及资金支持对平台建设的作用等;

3.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2024年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四、申报要求

1.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文件一份,用A4纸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须有目录页及页码),并加盖骑缝章;申请表和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光盘。

2.提交期限:申请材料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件2

支持数字贸易发展申报说明

一、支持对象特别规定

(一)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1.国际数据资源交易合作、加快数字内容出海、推动数字包容性等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项目;

2.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数字贸易相关标准化建设项目;

3.数字贸易跨境支付结算服务、跨境贸易物流数据共享、无纸贸易等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项目。

(二)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主要包括:

1.数据跨境流动合规业务项目;

2.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业务项目。

(三)“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支持《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中列出的为拓展国际数据服务、推动电子单证国际标准应用、探索数字身份和电子认证跨境互操作、开展“丝路电商”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开展“丝路电商”智库交流等建设的功能性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以及为推进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设立的国家馆。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主要支持用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租赁(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设备安装维护、软件开发测试、研发设计咨询、人员培训、资质认证等,支持额度不超过上年度相关支出费用的20%,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限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对数字贸易企业上年度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规业务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个企业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三)“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每个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对企业上年度在功能性平台建设中产生的硬件设备购置或租赁(个人办公用计算机除外)、软件购置,云服务、测评、信息化系统委托开发等第三方专业服务采购,以及业务调研、宣传推广产生的场地租赁、会务服务、专家咨询、宣传资料印制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建设支出的50%,支持总额不高于100万元,每个企业可申报多个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每个平台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与中国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的国家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个国家馆支持20万元,国家馆需取得国家馆名称对应国家相关政府机构授权书。

3.支持相关机构开展“丝路电商”智库交流。

三、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项目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运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建设的进度及2024年资金投入情况(含2024年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二)分类材料:

1.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1)上海市数字贸易项目支持申请表;

(2)项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截止到2024年度的建设情况、项目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3)项目涉及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

(4)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1)上海市数字贸易项目支持申请表;

(2)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3)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4)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1)上海市“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支持申请表;

(2)项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截止到2024年度的建设情况、项目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的促进作用等;

(3)申报设立国家馆一次性补助项目需提供国家馆名称对应国家相关政府机构授权书复印件;

(4)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审核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材料

1.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文件一份,用A4纸按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须有目录页及页码),并加盖骑缝章;申请表和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光盘。

2.提交期限:申请材料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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