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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5号)有关要求,2025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需为上海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5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 企业注册登记表;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 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可以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情况说明、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 企业2024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5号)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 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 其他佐证材料:如,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企业2024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5号)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四)申报方式:

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先行注册,在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点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火炬中心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1. 注册:企业登录→认定备案入口→认定事项栏目完成相关注册。

2.申报:企业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3. 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二、更名工作安排

1. 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 更名时间:全年受理

3. 更名方式:需要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核心信息变更”事项栏目中提出更名申请。市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火炬中心备案,重新核发证书。

三、其他事项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为做好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市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来源: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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