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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临港新片区第二批次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 《中国(上海)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 号)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4〕1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 2026 年度临港新片区第二批次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 5 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 号文规定的《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3.根据《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4.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 1 项关键产品(技术);

5.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 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企业:

1.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3.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要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登录上海市级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二)申报时间

本政策实行“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机制。第二批次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 日。

(三)评审与公示

申报事项经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审议等评审环节(专家评审环节由我委邀请有关专家线下评审)。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

三、监督管理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认定的申报事宜,请通过唯一的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委举报。

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不诚信行为的,将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征信系统,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 6 月 29 日

附件

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自评表、承诺表、授权书模板可在申报系统内下载):

一、基础材料

( 一)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报书(必须完整提供,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详述市场影响及综合竞争力、人才团队及运营能力、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产业化及供应链布局、合作战略及资本运作等五个部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

(三)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四)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参保缴费人数情况;

(五)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工资薪金发放银行回单;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无营业执照提供《市场

监管局发放的《准予登记通知书》;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提供至申报期上一期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八)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至少提供一项):

1.立项备案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协议、环评备案;

2.税务证明:如企业完税证明,进口设备退税证明、商品出口减免税证明;

3.需提供或其它可以佐证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官方文件;

(九)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及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

二、对应申报材料

(一)若以企业投资主体条件申报(至少提供一项)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的情况说明;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的情况说明。

(二) 若以企业研发生产条件申报(至少提供一项)

1.人才团队建设佐证文件(如企业领军人才、核心团队骨干简历等);

2.企业技术水平认定佐证文件(如国际科研机构权威认证、国家\省部\上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同等级研发机构的资质证明、技术来源可靠性文件、专利授权、技术引进协议或其它可以佐证企业技术实力的文件);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的相关证明;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的相关证明;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的相关证明;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相关佐证文件(如国家或省级政府颁发的专项支持证书、金融机构投融资情况说明、投融资等方面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7.其他佐证文件。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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