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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5 |栏目:其他扶持 |浏览次数:724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海外优秀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助力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中央和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1〕1号)、《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3〕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启动实施2023年度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简称“浦江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A类(科研开发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30万元。

专题二、B类(企业创新创业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本市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究,或由申请人创办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30万元。

专题三、C类(社会科学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本市单位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研究,或由申请人创办文创类留学人员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5万元/人、50万元/团队。

专题四、D类(特殊急需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所从事的创新研究或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本年度特殊急需人才资助领域,且由相关单位择优推荐;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5万元(社会科学)或30万元/人(自然科学)、50万元/团队。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人为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其中包括入外籍留学人员、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赴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除满足《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8-01-01及以后出生),入选后须全职入境来沪创新创业,且每年在沪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申报团队的申请人应不少于3人,全部成员均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且须作为团队被本市单位整体引进或作为创业团队共同创业。

6.来沪工作从事创新研究的留学人员一般于2020年1月1日后入境,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一般于2019年1月1日后入境。尚未入境但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已同有关创业园区达成落地意向的留学人员及团队,也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在境外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进修,及入境工作和创业时间均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7.2023年度特殊急需类申报事项:

(1)年度资助领域: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环境资源、基础软件、5G、新一代通讯和网络、海外人才政策研究等;

(2)根据本市产业分布和发展特点,各区引进的紧缺类创新人才和留学人员企业,可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创业园、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或部门择优推荐;博士后人员可申报特殊急需类,并提交有效期基本覆盖本计划执行周期的有效博士后人员协议书(三方协议)等,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择优推荐。

三、申报方式

1.所有申请人须先进行申报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见附件3),凭认定号提交的申报项目有效。在线认定有效提交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7月5日。

2.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

(1)A类、B类: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进入申报页面:【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C类、D类:申请人通过上海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入申报页,或通过域名进入申报页面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7月11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持续扩大人才对外开放,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设立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以下简称浦江项目)。

第二条 浦江项目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等海外人才,包括:

(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项目按照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A类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从事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海外人才;B类资助以企业为依托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海外人才;C类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D类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 浦江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一)A、B类经费按照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二)C、D类经费可用于:1.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等;2.申请者本人生活补贴(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项目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45周岁,且回国(来华)工作不超过3年或回国(来华)创业不超过4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人才计划等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项目资助,且申请本项目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

第八条 A类(科研开发)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第九条 B类(企业创新创业)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2.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

3.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30%;

4.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C类(社会科学)申请者应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闻机构等单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法律等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四)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单位担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等单位艺术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B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D类(特殊急需)申请者应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条件要求及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海外人才;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入职手续,或同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但尚未成立实体的海外人才,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三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四条 申请者需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办理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者完成资格认定后,在网上填报《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B、C、D类中的创业企业需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 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禁止申报本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包括网上评审、见面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赛事评价等多种形式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评审评价情况拟定受资助者名单,并按照有关要求颁发证书。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自评报告、科技报告,或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得到浦江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浦江项目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入选者身体原因、调离岗位、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并将结余资金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言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损害本项目公信力的,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入选资格、终止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约谈用人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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