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形成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高效企业,推动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
2、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数100人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一年度研发费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申请程序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科经委”)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要求,在线提供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条审批程序
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审核并审批,审批结果由浦东新区科经委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发文公布;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浦东新区科经委予以调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五条复审程序
企业研发机构每2年参加一次复审,复审结果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发文通知。未通过复审或不参加复审的企业研发机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质。不参加复审的企业研发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和区科经委产业创新类专项资金申请。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浦东新区科经委提出申诉。
第六条监督管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科经委备案。
第七条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为止。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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