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松江文旅影视体育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升级,打造“上海之根”文旅大IP,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提升综合竞争力与服务品质,根据《松江区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文旅影视产业发展促进项目
(一)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文旅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围绕“上海之根”文旅大IP,对开发乡村文旅综合体、促进重点景区和风貌区提升、开展主题乐园、文旅街区、沉浸式演艺、数字文旅夜游、智慧文旅平台、存量酒店改造等新业态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二)对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有助于补强松江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三)对线上或线下从事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定制以及数字艺术品创新等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音乐领域平台发展,且平台年度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文旅商体农展项目
(四)对主办单位引进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和活动、会展等,以及连续3年以上主办或承办区级文旅商体农展联动的活动、会展等,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10%,给予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在乡村旅游发展集聚区举办的区级文旅商体农展联动活动,其品牌培育年限放宽至连续举办2年。
(五)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影视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1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20万元的支持。
(六)在松江举办的世界顶级体育单项赛事(需列入国际有关单项协会当年赛事计划或有正式批文,含能够填补全区体育赛事项目空白,且具有影响力的世锦赛、世界杯分站赛),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在松江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体育赛事(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或者国家有关单项协会当年赛事计划或有正式批文,含能够填补全区体育赛事项目空白,且具有影响力的全国锦标赛及分站赛),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4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八)在松江连续举办4届以上,且在全国、长三角地区及全市具有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自主品牌赛事(线下参赛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线下观众人数超过5000人),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在松江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品质赛事,对线下参赛人数在1000人至5000人的赛事,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线下参赛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赛事,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支持各单项协会组织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三小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业余联赛,对线下参赛队伍数量达到20支的业余联赛,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线下参赛队伍数量达到30支的业余联赛,每赛季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的支持额度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体育赛事活动,应于活动举办前30日向区体育部门报送相关方案。
三、支持会务招揽、剧组接待、演艺、入境游项目
(十一)对开展会务招揽的市场主体,单次会务消费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会务消费额的3%,给予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举办的会务活动2天以上的,单次会务消费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原先奖励基础上,按每场活动2万元额外奖励,本项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对影视拍摄取景地,做好剧组服务,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按不超过相关业务收入的3%,每年可给予单个影视拍摄取景地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有助于展示提升“上海之根”文旅大IP的影视作品,作品中出现清晰辨识的松江城市地标影像累计不少于5处,且在影片中或片尾字幕中明确标注取景地具体名称,综合考虑作品社会影响力,可给予作品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开展驻场演出的市场主体,且单个驻场演出项目年演出20场以上的,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每年累计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十五)旅行社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团队入住松江的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旅影视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项目
(十六)对评定为上海市级旅游休闲街区、上海市数字景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上海市4A级旅行社和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以及文创衍生品入选为“上海伴手礼”、“上海礼物”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对获得“上海文化企业十强”“上海文化企业十佳”“上海十大文化品牌”和评定为上海市5A级旅行社、上海市五星级乡村民宿、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中华印制大奖”、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八)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全国“最美书店”和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酒店和书店提质升级,对引入国内外高端酒店品牌,签署连续5年以上全权委托管理合同,且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为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体现“上海之根”文旅大IP特质、富有经营特色和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书店,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五、支持影视高新技术项目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有利于影视产业发展的前沿科技研发工作,引进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按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或购置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十一)鼓励应用前沿科技拍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微短剧、虚拟现实电影、超高清视听等影视作品,使用VR/AR/XR、裸眼3D等视听技术开发影视沉浸式体验等项目,按不超过单个作品或单个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六、支持文旅影视创制项目
(二十二)在国内公映的电影作品,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的,可按照每1亿元票房支持15万元的标准,结合出资比例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取得首发权的发行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或按不超过实际承制收入的2%,给予主要承制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三)对在电视或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视听精品项目予以扶持。电视剧、电影分账金额(购播交易收入)超过1000万元,动画片、综艺分账金额(购播交易收入)超过600万元,微短剧分账金额(购播交易收入)超过400万元,按不超过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取得首发权的发行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或按不超过实际承制收入的2%,给予主要承制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四)对开发具有松江文旅特色,体现“上海之根”文旅大IP的文创产品、数字优质内容,按不超过相关业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各类影视产业优质知识产权IP开发和利用的企业,按不超过相关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对在上海备案立项后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在电影、电视剧、动漫、纪录片等影视领域中获得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影视作品主要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上海备案立项并入选国家广电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微短剧里看非遗”的微短剧作品,给予微短剧作品主要出品方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鼓励文化出海,对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的影视企业,按不超过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七、支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文旅影视项目
(二十七)对获得上海市旅游专项资金、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旅局规字〔2024〕2号)、《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文旅局规字〔2024〕3号)、《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松文旅局规字〔2022〕2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和松江区体育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和松江区体育局根据本措施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申报细则或指南,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内容。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尽快追回扶持资金,应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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