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集聚低空全产业链资源要素,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沪虹商管〔2024]107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需符合《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支持内容
(一)业务规模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正增长的低空经济单位,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规模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业务规模
支持标准;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为1亿元的,奖励80万元;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2亿元,奖励增加60万元(最高200万元)。
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营业收入为 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增加15万元(最高80万元)。
注:
1、年度营业收入指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低空经济营业收入因其房产销售、土地开发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不计入本考核指标;
2、币种为人民币,非人民币币种按上一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下同。
(二)产业园区运营支持
对于低空经济产业园区,根据产业园区运营情况,按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地面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对2024年1月1日后建设适应低空飞行航空器航线需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实际运营满1年的地面基础设施,根据其设施类别,按照经审计的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每家申报主体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设施类别 | 支持标准 |
智能起降柜机、无人机小型起降点 | 依据经审计的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支持(最高10万元/个) |
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 | 依据经审计的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支持(最高300万元/个) |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如下:
1、智能起降柜机:主要类型为智能起降无人机柜、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智能起降灯杆等,基础配置需覆盖5G网络通信监控设备、充换电设施等;
2、无人机小型起降点:主要用于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5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等;
3、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主要用于VTOL起降的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0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气象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
4、直升机起降平台:主要用于直升机起降的平台,包含表面起降和高架起降两种类型。其中表面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26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高架直升机起降平台场地尺寸不小于16米(标准圆形直径或方形最短边),基础设施需配置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气象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充换电设施和专用停机库等;
5、中型起降场: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类型混合,基础配置需设置2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气象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中型停机库、指挥室等;
6、大型起降枢纽:主要类型为多种起降点类型混合(含跑道型起降),基础配置需设置4个或以上起降平台以及覆盖电力、5G网络通信、目视助航设施、气象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大型停机库、指挥室等
(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对投资建设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并成功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的申请主体,按照经审计的终端设备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核心技术研发支持
对经商务区、市经信委及市相关部门、相关区共同认定的聚焦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飞控系统、导航系统等低空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按照经审计的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研发投入支持。
(六)适航审定支持
对建立生产线投产且年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人民币的低空经济单位,根据其研发航空器的取证类别、航空器类别等要求: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取证类别 | 航空器类别 | 支持标准 |
型号合格证(TC) | 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 | 大型载人的,每个型号奖励1000万元;大型载物的,每个型号奖励800万元;中型的,每个型号奖励600万元 |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载人的,每个型号奖励300万元;载物的,每个型号奖励200万元 | |
中型无人驾驾驶航空器 | 每个型号奖励200万元 | |
生产许可证(PC) | 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 | 大型载人的,每个型号奖励500万元;大型载物的,每个型号奖励400万元;中型的,每个型号奖励300万元 |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载人的,每个型号奖励200万元;载物的,每个型号奖励150万元 | |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 每个型号奖励100万元 |
注:上述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指非电动垂直起降的航空器。
(七)创新平台发展支持
对2024年1月1日后低空经济领域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能级奖励;同时根据其研发创新功能,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创新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研发创新功能
支持标准:年度研发费用,每满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最高300万元);
高级研发人员,每增加10人奖励20万元(最高100万元);
科学研究能力,SCI一区或SCI二区或CCFA类收录,以第一完成单位新增发表论文数每满5篇奖励20万元;SCI三区或CCF B类收录,以第一完成单位新增发表论文数每满5篇奖励15 万元;
核心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新增授权数每满20项奖励30万元(最高150万元);
注:高级研发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研发人员。
(八)创新能级提升支持
1、对2024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的低空经济单位,根据其认定级别和研发费用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新能级提升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认定级别 | 支持标准 |
制造业单项冠军 | 市级 | 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50万元) |
制造业单项冠军 | 国家级 | 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
专精特新 | 市级 | 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
专精特新 | 国家级 | 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
2、对2024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的低空经济单位,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九)标准制订支持
对主导制修订低空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申报主体,根据其制修订标准级别和参与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标准级别 | 支持标准 |
国际标准 | 对第一起草单位、第二起草单位、第三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国家标准 | 对第一起草单位、第二起草单位、第三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5 万元一次性奖励 |
行业标准 | 对第一起草单位、第二起草单位、第三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地方标准 | 对第一起草单位、第二起草单位、第三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十)商旅运输航线运营支持
对2024年1月1日(含)后开通低空商旅运输航线的低空经济单位,按照下列情形,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支持:
1、市内低空商旅运输航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条20万元的一次性航线运营奖励: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航线;
(2)年度飞行不少于 200架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航线,其年度飞行架次达到最低要求后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5万元奖励。
2、省际低空商旅运输航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条60万元的一次性航线运营奖励: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航线;
(2)年度飞行不少于100架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航线,其年度飞行架次达到最低要求后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一)物流运输航线运营支持
对2024年1月1日(含)后开通低空物流运输航线的低空经济单位,按照下列情形,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支持:
1、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条20万元的一次性航线运营奖励: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物流航线;
(2)年度飞行不少于5000架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航线,其年度飞行架次达到最低要求后,航线开通首年飞行架次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2、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条40万元的一次性航线运营奖励: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物流航线;
(2)年度飞行不少于1000架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航线,其年度飞行架次达到最低要求后,航线开通首年飞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次年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
(十二)贷款利息贴息支持
对低空经济单位,通过专项贷款融资而产生的贷款利息费用经认定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一申报主体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贷款须用于研发项目,最终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核定贷款金额x核定利率的50%。人民币贷款的核定利率不超过上年度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
(十三)活动支持
支持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申报主体举办低空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会议等活动,按照经审计的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申报要求和流程
(一)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按次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将所有纸质材料提交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申报材料不退还)。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线上系统内填报信息应当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申报主体须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合规,实事求是。
(二)申报材料清单
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低空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3、其他补充材料。
各项支持内容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详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低空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三)申报流程
1、办理流程
(1)网上注册
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商务区官网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材料递交
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指南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上传初审意见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商务区官网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并提交至管委会。初审不通过的项目,由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审批程序
初审通过的项目,管委会依程序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报管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后,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商务区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3、项目管理
(1)绩效评估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补贴项目由四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跟踪监督,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单位,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eVTOL、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业务的单位。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三)已享受其他市、区级相关支持政策,且支持内容与本申报指南相关补贴重复的,不再享受本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关补贴
(四)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管委会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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