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解读|政府补贴的常见涉税误区

解读|政府补贴的常见涉税误区

发布时间:2025-12-18 |栏目: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50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有时会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性奖补,这类资金是否要计入收入?收入时间如何确定?以下几大常见误区,看看你们“中招”了吗?

误区一

企业取得财政性奖补都可以不计入收入。

正解: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误区二

企业取得财政性奖补可以自行选择确认收入的时间。

正解: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此以外,企业取得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误区三

财政性奖补都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正解: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误区四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奖补形成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正解: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五

财政性奖补可以一直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正解: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获得扶持资金。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直招企业入驻,签订扶持协议,落实企业退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人才创业,0元注册公司,免费提供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Copyright © 2002-2030 上海市产业政策服务 版权所有
电话:1561890383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1栋1108室 备案号:沪ICP备190024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