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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第二批)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5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5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要求,现就2026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及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及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培育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推荐函、汇总表(附件4)及申请书(加盖公章,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培育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二、动态管理

(一)企业资质复核

1.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执行。

2.2023年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4月20日至5月15日进行复核。企业登录培育平台,填写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注册区提交复核纸质材料。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复核流程参照新认定工作开展)。

3.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

(二)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三)发展动态报送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跨市迁移及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进行情况填报。

三、培育服务

(一)主动挖掘培育。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建立潜力培育库,构建评估模型,形成企业培育梯队。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服务,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

(二)强化赋能支持。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为优质中小企业制订专属服务举措,完善服务专员服务机制,在金融支持、海外发展、数字化转型、融通对接等方面加大赋能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绩效考核。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育计划,明确培育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对优质中小企业做好政策辅导,加强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各区培育成效将纳入专精特新发展成效评估。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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