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要求,现就2026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及汇总表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及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培育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2026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培育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导出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应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推荐函、汇总表(附件4)及申请书(加盖公章,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培育平台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二、动态管理
(一)企业资质复核
1.优质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要求执行。
2.2023年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4月20日至5月15日进行复核。企业登录培育平台,填写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注册区提交复核纸质材料。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于5月22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复核流程参照新认定工作开展)。
3.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
(二)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三)发展动态报送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跨市迁移及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进行情况填报。
三、培育服务
(一)主动挖掘培育。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建立潜力培育库,构建评估模型,形成企业培育梯队。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服务,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
(二)强化赋能支持。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为优质中小企业制订专属服务举措,完善服务专员服务机制,在金融支持、海外发展、数字化转型、融通对接等方面加大赋能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强绩效考核。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育计划,明确培育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对优质中小企业做好政策辅导,加强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各区培育成效将纳入专精特新发展成效评估。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指标: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
附件4
专精特新企业各区配套扶持政策
为响应《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现已有多个区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扶持资助政策。现总结如下:
1、浦东新区对首次认定、新引进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闵行区对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嘉定区对获得认定的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根据经济贡献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黄浦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杨浦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复核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资助;
6、长宁区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复核通过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7、松江区对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 万元补贴;对通过复评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宝山区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9、青浦区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10、奉贤区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3、普陀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奖励支持;
12、虹口区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3、金山区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崇明区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静安区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复核通过上海市“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迁入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16、徐汇区对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临港新片区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上海市辖内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贷的纯信用贷款(不包含个人担保),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3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制造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上海市辖内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贷的通过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3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来源:上海经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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